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国家规定产假具体天数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注意:可能很多准妈妈说晚育会增加产假,其实,晚育产假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的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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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各省产假规定天数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 , 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 。具体规定如下:
江西: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 , 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
宁夏: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 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如果按照夫妻合计 , 可共休假183天 。
北京、上海: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 , 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 。
广东?。汗愣∈烊舜蟪N岬?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 。自2016年9月29日公布起开始施行 。
在此之前,广东省女性职工的产假均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也就是说如今奖励假已延长至80天之后,产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则在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 , 论基础产假,数广东的208天为最长 。此次修改中,陪产假没有作调整,仍为15天 。
另外,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 。即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 。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 , 不适用新条例 。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 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
湖南: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
安徽:晚育的初产妇 , 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
福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 , 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 。
黑龙江: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日 ,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日 。
吉林:晚育的女职工 , 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
河南: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 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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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产假的分类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 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 , 也可合并使用 。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 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 , 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晚育产假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 ,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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