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期限一览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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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2、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 ,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刑事羁押期限一览 你知道吗】3、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 , 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4、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可以延长半个月 。
5、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 改变管辖的 , 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6、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 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
7、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 , 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8、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9、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 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 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10、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 , 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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