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推荐阅读
- 人民法院怎么处理损害赔偿案件
- 精神差怎么调理
- 什么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精神财富
- 如何践行雷锋精神
- 志愿者精神是哪八个字 志愿者精神具体的八个字是哪些
- 塞罕坝精神包括什么
- 精神病人打人怎么处理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 贵族精神指什么
- 狗狗一直睡觉没有精神因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