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延长医疗期 怎样延长医疗期

【如何延长医疗期 怎样延长医疗期】

如何延长医疗期 怎样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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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 ,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 , 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 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 , 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 ,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 ,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 ,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 ,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 ,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 , 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 , 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 , 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 , 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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