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变化 秦汉时期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


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变化 秦汉时期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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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变化 秦汉时期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1、察举也就是选举 , 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汉代察举的标准 , 大致不出四条 , 史称“四科取士” , 《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 , 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 , 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 , 足以决疑 , 能按章覆问 , 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 , 遭事不惑 , 明足以决 , 才任三辅令 , 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 , 下迄东汉未改 。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 , 或全举四科 , 均有诏令临时规定 。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 , 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 , 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
2、这些都是功名 , 有了功名 , 便可实授官职 。上述察举诸科 , 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 , 岁举是常制 , 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 , 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 。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 , 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 。但是 , 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 , 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 。曹操审时度势 , 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 , 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 , 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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