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役权应采取什么形式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利用或限制他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使用来提高自已不动产的效益 , 这一般是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 。这时候他人的不动产就被称为供役地 , 自己的不动产就是需役地 。比如说张三在海边有一套三层别墅 , 他特别喜欢每天早晨从阳台上欣赏海景 , 而在他家前面有一套当地居民李四盖的二层小楼 。某日他听说李四要加盖楼层 , 于是他找到李四 , 提出给其一百万要求其停止加盖楼层 , 李四同意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 那么此时张三别墅所在土地就是需役地 , 李四家所在地就是供役地 。并且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 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该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设立地役权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设立地役权应采取什么形式】由此可见 , 地役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 。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 , 法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 , 因此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注意采取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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