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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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
……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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