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为什么刑事案件要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为什么刑事案件要疑罪从无】因为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对于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疑罪从无;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如果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犯罪事实存疑的,就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就不能对当事人定罪 。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疑罪从无,为什么刑事案件要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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