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推荐阅读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一年 合同解除权行使与消灭如何操作
- 怎么缓解宝宝大脑疲劳
-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 不安装客厅大灯可以吗
- 坐立不安造句 坐立不安造句句子
- 蒸笼纸到底安不安全
- 女人身体不安康的8种暗示,错过一定懊悔!
- 忐忑不安的意思是 忐忑不安解释
- iphone如何加入不安全网络
- 肠道不安康有什么表示 有这六个方面要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