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认房认贷解释
认房又认贷中的“房”是指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名下的住房;认房又认贷中的“贷”是指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全国征信系统中的所有住房贷款记录 。
如果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名下无房且无房贷记录,那么按首套房贷申请,按新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的认房又认贷核定为二套房的,按二套房分房贷政策申请 。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
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公积金认房认贷解释】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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