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政行为有哪些 授益行政行为种类


负担行政行为有哪些 授益行政行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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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王素兰诉砀山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赔申340号行政裁定书
【负担行政行为有哪些 授益行政行为种类】无论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还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可以单独起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也只能附随于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起诉 。因此,在原行政行为已经被提起过诉讼且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再行针对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性质上就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重复起诉 。应当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在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侵害的应当是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只是对原行政机关的意志加以肯定而已 。由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也就无法发生加重当事人损害的情形 。因此,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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