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和再审的区别是什么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众所周知 ,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 ,
但现实中往往有当事人 ,
在经两级法院审判后仍旧不服裁判 。
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再审程序 ,
实现权利的救济 。
那么关于再审的这些知识 ,
【二审和再审的区别是什么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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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可能 , 案子怎么可能不开庭!
其实 , 民诉法并未规定再审审查程序期间的开庭制度 。虽然再审审查程序具备一定的诉讼属性 , 但其毕竟不同于再审审理和裁判程序 , 民诉法也未规定审查期间的开庭制度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询问制度(很多人习惯用“听证”) , 但询问不同于开庭 , 其程序相对较为灵活 , 不强制要求全体合议庭出席 , 往往是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听取当事人意见;没有公告送达、拘传等开庭程序 , 可以听取双方或单方意见;询问过程不严格要求区分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 。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 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 应当询问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 , 并不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就一定会进行询问 。只有“新证据”成立 , 拟裁定再审的 , 才必须询问 。实践中 , 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 , 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
04再审审查为什么不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
“法官 , 字真不是我签的 , 为什么不允许我申请鉴定?”当事人常常会有这样的疑问 。
实际上 , 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权利 , 再审审查的对象是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再审事由 。因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 , 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 ,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另一方面 ,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 , 鉴定程序应当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 不是法院委托所形成的鉴定结果不是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那么 , 在实践中少数申请再审案件确实存在需要“鉴定”的情形 , 当事人单方提供的“鉴定结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 但并不能直接否定其作为“书证”的意义 , 其有可能构成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或者“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可以纳入审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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