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北京市石景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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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石景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 。其中,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要按家庭人口不同而不同: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的年收入应分别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低于36万元,4人户低于45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
二、申请程序
【北京市石景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1、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榷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
2、领表填表
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老政策规定为6万元/年以下;目前在陶然亭试点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新政策规定: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
填写石景山经济适用房审核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是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带上此表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
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 。
3、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 。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简单地讲就是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着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单位盖章,没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上述表单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
4、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 。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
申请者需要注意的是要带上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户口本复印件两张(如果户口里面还有其他人也要复印两份)到北京市崇文门花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排号 。目前交易中心在工作日每天发400个号,再根据所排到的号等候交易中心通知交表时间,待交表时间提交所有资料审核 。
5、等候公示
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石景山经济适用房的价格
一、石景山经济适用房价格规定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4、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二、石景山经济适用房价格参考
石景山金隅滨河园经济适用房5960每平米,这个价格只供参考,具体数据等相关部门公布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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