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 ,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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