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金20万元(民警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 被判14年半)

太原一民警李某在协助执行抓捕任务时 , 关掉了执法记录仪 , 并借机制造混乱 , 盗走事主家中8.37克拉钻石和翡翠、名表等百万财物 。东窗事发后 , 到案后的李某还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 隐匿赃物 , 编造谎言搪塞 , 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这起盗窃案件 , 民警李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

处罚金20万元(民警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 被判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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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20万元(民警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 被判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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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20万元(民警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 被判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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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20万元(民警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 被判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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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20万元(民警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 被判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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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的钻石 。受访者供图
法院审理认为 ,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拥有的案涉物品在案发现场 。被告人李某进入702室54秒即关闭其执法记录仪并要求一名辅警也关闭执法记录仪 , 具备作案动机 。且其两次擅自单独进入被害人主卧室、多次在主卧室独处 , 具备作案时间 。在主卧室期间被告人李某拿出与赃物一同放置的护照并翻找赃物放置的抽屉 , 系接触并翻找赃物存放地点的唯一人员 , 结合其事发之后的诸多反常表现 , 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 应当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没有实施盗窃的辩护意见 , 小店区院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35年1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交纳 , 逾期不缴纳 , 强制缴纳 。
二、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赃物周大福牌8.37克拉钻石戒指一枚或由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126万元人民币 。
【处罚金20万元(民警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 被判14年半)】三、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赃物翡翠观音吊坠项链一条、翡翠弥勒佛吊坠项链一条、翡翠戒指一枚、理查德米勒牌男士手表一块 , 返还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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