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的税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 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 , 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 ,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 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税率为11%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文件附件1第一条明确:农产品 , 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 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二条规定:“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
......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 , 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 , 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 , 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 ,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 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税率为11%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一条明确:农产品 , 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 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二条规定:“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 , 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 , 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 , 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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