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被警察带走联系不上怎么办( 二 )


刑事拘留的特点

1、主体唯一性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 , 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

2、实施特殊性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 , 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 , 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 , 就不能先行拘留 。

3、实施强制性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 , 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 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 , 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 , 都属于羁押的一种 , 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

4、措施临时性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 拘留的期限较短 , 随着诉讼的推进 , 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 , 或者转为逮捕 , 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

5、对象特定性
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 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
以上内容参考:

【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被警察带走联系不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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