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的处罚有哪些( 二 )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作出书面记录 ,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 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 应当互相配合 , 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 , 应当互通情况 , 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 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 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 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 , 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 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 出具虚假证明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 吊销其相应资质 。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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