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费有哪些规定( 四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 232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 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 , 系依靠死者供养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 , 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
(3)子女(包括养子女 , 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 , 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 , 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 , 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 , 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 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 , 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 , 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 , 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 不受本条限制 。
【遗属费有哪些规定】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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