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票据有哪些,本票可以是远期票据( 二 )


属于应收票据的有哪些票据? 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
见票即付又称“即期票据” 。 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 。 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
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 。 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 。 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 。 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 。 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 。
见票即付的汇票是什么? 票据是什么?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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