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都有哪些补助和待遇( 五 )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 , 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 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 , 付至死亡时止 。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 , 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 , 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 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 , 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 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 , 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 , 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 , 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 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 , 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
四、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 , 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查 。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扩展资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受工伤都有哪些补助和待遇】(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参考资料来源:
工伤住院补助都包括什么 认定为工伤后 , 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四)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 依地方规定 , 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五)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
(六) 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七)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 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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