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工商企业承担多少( 四 )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 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 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 , 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 , 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 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 ,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经查证属实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 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 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参考资料:

职工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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