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有哪些,八类自诉案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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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其中,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8大类:⒈故意伤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遗弃案,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
【法律依据】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 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 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
本项规定的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对其中证据不足, 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 自诉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前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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