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包括哪些,四种票据行为的内容( 二 )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 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
票据行为的分类都有那些 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
【解释】付款不属于票据行为,付款请求权属于票据权利 。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解释】(1)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
票据行为主要包括: (1)实质要件
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此点不同于《合同法》 。
(2)形式要件
①书面 。 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方得发生效力 。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
②签章 。 在票据上签章之人须照票据所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譬如,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承担票据责任,而一旦签章承兑则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 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 。
注意:a、票据上之签章为签名、法律 教育 网盖章或签名加盖章;b、法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票据时,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得其授权之人签章;c、票据上之签名,须为当事人本名、真名 。
③票据记载事项 。 票据名称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时,票据无效)、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是汇票、本票、支票共同的绝对记载事项 。 此外,汇票还必须记载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本票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须记载付款人名称 。
3、票据行为代理 。 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代理的规定 。 注意:票据行为代理也必须在票据上进行,代理人也须在票据上签章 。
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 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 。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 。 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 。
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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