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有哪些风险,财务负责人税务风险( 三 )




正因为如此 , 我们日常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意此类风险 。 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风险防范: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 , 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做为收款证明 。 如果合同已签订 , 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 , 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 , 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 。


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 , 小心有风险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 , 由于各种原因 , 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 , 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 。 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 , 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 , 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 , 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 , 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 , 要求重新支付;


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 , 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 , 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 , 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 , 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 , 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


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心有风险


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时 , 为降低税负 , 财务人员一般都会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便抵扣进项 。 供货单位可能并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 但保证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让挂靠单位代开、或让其供应商或厂家代为直接开票 。 遇到此种情况 , 财务人员一定要小心 , 要严格按照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 , 看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 , 否则 , 可能因对方虚开发票而受到牵连 。


法律规定:略 。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五、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


学过经济法的财务人员都知道 ,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 , 而定金则是履约的保证 , 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 。 正因为是保证 , 一旦违约 , 作为惩罚 , 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应双倍返还) 。 因而 , 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 , 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 , 以免造成损失 。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六、股东购买个人资产的借款年底应归还 , 否则要缴个人所得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