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有哪些风险,财务负责人税务风险( 二 )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超过诉讼期间 ,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详见《民法通则》)


也就是说 , 此条款应用到应收账款上 , 当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以后 , 必须在两年以内起诉 , 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 尽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诉权 , 但失去了胜诉权 , 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 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 , 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 , 只能靠欠款单位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 。


风险防范:在日常财务管理中 , 应随时关注应收账款的账龄 , 对无经济往来 , 应收而未收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就应特别关注 , 对这类应收账款应立即定期通过书面催收函进行催收 。 催收函应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 , 或以其他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催收 , 比如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等 , 需要注意的是 , 此类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


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 应该设法让对方订立还款计划 , 或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 , 承诺在某时间前还款 , 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 , 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 诉讼时效即可中断 , 可重新起算 。 这里所说的“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 , 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


特别提醒:对账函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 除非对账函中有明确的催收意思表示 。 也正因为如此 , 事务所为提高询征函的回复率 , 在询征函中一般都特别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 , 并非催款结算 。 ”口头催收也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 因为无法证明 。


二、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 , 小心被赖帐


在日常生活中 , 购货方支付款项后 , 收款方才开具发票给购货方是常见的做法 , 但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 , 销售方先开具发票 , 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 , 也是非常常见的做法 。 孰不知 , 这种常见的做法 , 却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 。 一些无赖公司 , 会以“已用现金支付货款 , 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 。 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 ,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 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按理说 , 在中国以票控税的环境下 , 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收取很多情况下是完全脱离的 , 即使无赖公司以“已支付货款 , 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 , 法院应予以驳回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却有法院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为依据 , 认为“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 , 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 本案中被告持有原告开具的发票 , 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 , 原告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 判决认定被告已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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