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领取个体户补贴,听说营业执照补贴10000元( 二 )


2、补贴申请条件
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于2013年5月1日以后, 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审批, 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于2013年5月1日以后, 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含创业者本人)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 可按照创造就业岗位数量, 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审批, 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3、补贴申请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前最近一次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
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创业者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外, 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名单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登记失业人员内网失业登记打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
扩展资料:

1、 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农业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等创办的个体工商户 。 已经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扶持政策的个体工商户不在享受范围 。

2、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采取网上申报审批 。 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携带申请材料并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附件1)、《个体工商户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
3、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后, 认真审核创业者提供的申请材料, 登录济南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以下简称“劳动99三版”), 及时完善创业者系统信息, 扫描申请材料原件内容上传劳动99三版数据库, 进入创业管理子系统进行系统初审上报, 在《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申报原件及时退还本人 。
4、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辖区内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系统数据进行复核审批 。 审批后在《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填报《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汇总表》(附件3), 待补贴资金发放后, 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及时将各类附件表格以及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纸质申请材料装订存档、备查 。
5、每年初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并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提交资金申请 。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资金投入情况, 安排年度资金计划, 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拨各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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