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合作社如何申办,养猪合作社成立要求( 三 )


7、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 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8、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属城镇房屋的, 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 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 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属城镇房屋的, 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 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经营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产品;提供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提供水稻、小麦等收割脱粒服务;提供畜禽防病治疗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设立人签署, 或者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依法进行核实 。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
五、收费
免收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附具相关材料 。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 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 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场(厂、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场所及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 从事动物规模化、专业化饲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应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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