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案如何定性( 七 )


在2019年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 将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口药拟制为假药的规定删除, 即“非法进口药”不再被认定为假药, 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
以上内容参考:,

法律有情的例子 一、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1、早在向印度赛诺公司买药之前, 与同事白血病患者建立了网络社交群, 和病友会等载体相互交流病情, 传递求医问药信息 。
2、是陆勇在自己服用的药品有效后, 才向病友作介绍的 。
3、是陆某某为病友购买药品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 不构成中介性质 。

二、陆勇提供账号的行为不构成与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
陆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 关于销售假药罪,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 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 ”
三、陆勇购买他人借记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 。 陆某某上述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的领信用卡的行为, 但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不认为是犯罪 。

在决定不起诉中, 最后更是提到了如果认定陆勇有罪的话, 就会有三点相悖离的地方:
1.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 。
2.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 。
3.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 。
《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不图钱救上千人被抓进监狱, 如今怎样了? 无罪颇难, 但是减刑缓刑还是很大可能的 。 受益的病友们联名求情是会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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