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三 )


公安立案: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 。 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 迅速进行审查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应当立案 。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 刑事案件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办 一、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按撤诉处理;

二、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 , 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 , 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事事实提起自诉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 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 被通知人就同事实又提起自诉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但是 , 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 不受限制 。

四、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 , 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五、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 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

六、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 , 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 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外 。

七、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 , 被告人被羁押的 , 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未被羁押的 , 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