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矿产资源如何定罪,倒卖矿产资源立案标准( 二 )


【盗采矿产资源如何定罪,倒卖矿产资源立案标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 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界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 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 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 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 , 依法应当追诉的 , 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 ,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 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 , 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 ,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 , 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特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 必须遵守本法 。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