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彩礼如何处理,男方悔婚女方不退彩礼犯法吗( 三 )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 , 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 , 例如:结婚、离婚、收养 , 收养关系的解除 , 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 , 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 。 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 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晴为基础 , 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 。 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 , 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 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 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 ,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 生活水平的提高 , 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 , 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 。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 , 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 , 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 , 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 。 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 , 要严格掌握尺度 , 避免适用的扩大化 。 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20000 元 , 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 , 符合《解释(二)》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 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
实际生活中 , 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 , 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 所以 ,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 , 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 , 而应作广义的理解 。 就给付人而言 , 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 , 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 , 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 , 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 , 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 , 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
同样的道理 , 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 , 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 , 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 。 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 , 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 。 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 , 如果发生纠纷 , 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 , 由谁返还 , 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 , 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 , 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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