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法占地如何举报,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 三 )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 , 并提供工作方便 , 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 , 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 , 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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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 可以利用荒地的 , 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 不得占用好地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 , 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 , 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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