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被迫写下借条


如果当时是被迫写的欠条 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怎么办 1、借条其实就是一份借款合同,法律术语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
2、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这是对金融机构的补充 。 民间借贷大多数都是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 。 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 这在目前我国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是一种有效的集资途径 。
3、原告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 正常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原告的主张的 。 但是,由于社会矛盾繁杂,借条的形成多种多样,尤其是近年来,极少数人为了逃避法律,出现虚假诉讼问题 。 所以,法律要求对借条的审查更加严格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就规定: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5、如果被告认为借条是在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的规定,可以向法院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借条 。
6、但是,根据上述情况,写下借条已经3年了,原告起诉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欠款人已经丧失了撤销权 。
7、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被告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抗辩,虽然借条是被告出具的,但该借条并没有得到履行 。 既然原告没有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当然也就不可能履行还款义务了 。
借条是被迫写下的有法律效力吗? 在被迫写下的借条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借条 。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如果查实借条所载借款事实不真实的,可由法院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