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地点如何确定,经济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三 )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 ,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看起诉的案由是什么而定 , 一般情况下我国诉讼管辖地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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