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费用如何计算,诉讼费怎么算的( 二 )


三、申请费标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 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 但是,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元 。
起诉费怎么算发? 民事起诉费用是要看具体的案件的, 不过大概的标准你可以看看下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的规定: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 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 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

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 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 涉及财产分割的, 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不另收费, 超过一万元的, 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 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 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 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按百分之三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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