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如何赔偿,同等责任怎么计算赔偿( 三 )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 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 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 减轻比例不超过80% 。 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 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34、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 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 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 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 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 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 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 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 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 减轻20%至30% 。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 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八、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区别以下情形适用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实行过错责任, 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 。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 实行过失相抵, 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
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 对超过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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