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轻伤怎样处理,互殴被打成轻伤怎么办( 三 )
4 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 , 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 , 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
5 犯本罪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 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1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易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 。 区别两者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只具有非法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则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
此外 , 应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⑴对于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 。 造成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杀人罪;⑵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⑶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
2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无杀人的故意,而且也无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过失行为造成的 。
3 对于伤害程度的认定 , 应注意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当时情严重 , 治疗后基本恢复正常或者只形成轻伤结果 , 应以轻伤论;当时伤情并不严重 , 但虽经治疗最终呈重伤结果的 , 应以重伤论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
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 , 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 。 经研究 , 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 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 , 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 ,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 则不予立案 , 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
无意造成他人轻伤该怎办?
故意伤害罪 ,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 因违法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 , 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罪 ,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 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 关于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的鉴定主体 , 实际上鉴定委托的主体一般为案件主办单位 , 而对伤情的鉴定实际由法医进行 。 根据法律规定 ,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 , 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 , 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 , 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 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鉴定 , 关系到是否够成刑事犯罪 , 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责 。 因此 , 当事人自己不能委托鉴定 。 如果认为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严重程度 , 在公安机关未主动提出做伤情鉴定时 , 受害人可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做鉴定 , 但需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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