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八 )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
设立非法人组织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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