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 2021年宅基地新规
据了解到 , 关于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国非常重视城市建设 , 为了扩大城市建设国家每年都会征收一部分农村土地用来建房修路 , 征收的同时会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 那么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是什么?征收土地最新标准2021年出来了吗?2021年农村土地征收新政是什么?马上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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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2021年9月1号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规 , 对农村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 , 以及附属设施受到法律保护 , 都有那“四禁止” , 了然于心遇到此问题 , 心里就有数了 。
一、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
也就是说 , 经过确权的宅基地 , 国家认可这是农民的合法居住地 。因此 , 除了特殊原因 , 比如国家征调用作国防建设等用途 , 其余个人和单位不能违背农村农民的意愿 , 强制去流转这样的宅基地 。这充分考虑到农民故土难离的心情 , 当然也考虑到农民就近方便从事农业生产 , 获得安逸生活的保障 。大白话也就是说不能违背农民的本意 , 退不退自家宅基地 , 在于农民自己当家做主 。
二、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
在以往合村并居 , 以及村庄拆迁过程中 , 发生过这一些违法的事件 。比如为了顺利让你退出宅基地 , 会采取断路、断电断水 , 或者骚扰恐吓威胁等违法手段 , 让你居住不得安心 , 给你生活添堵 , 让你无法居住下去 。这些违法手段 , 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如果我们农民朋友在生活中遇到类似事件 , 可以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 , 以此获得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三、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
这一条“禁止”法规 , 杜绝个别地方捆绑农民村民进城落户 , 就要退出农村宅基地 。因为 , 现在不少农二代都去了城市发展 , 为了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 , 没办法就落户城市 , 便于孩子就读 。以后个别乡村这种“捆绑式”让农民退出宅基地 , 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 农民朋友如果遇到 , 可以依据此法规捍卫自己保留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
四、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
有些农村地区 , 涉及到开发搬迁 , 或者合村并居 , 优化农村土地资源 。在此过程 , 由于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 而是属于国家 , 由村集体实施 , 农民只有使用权 。所以在面临搬迁的时候 , 个别村集体会以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为借口 , 强迫收回农村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对于不明就里的农民朋友来说 , 宅基地被收回 , 那么 , 上面的建筑物就属于“违法建筑” , 让你不得不退出自己的合法获得的宅基地 。这条新规的实施 , 杜绝了此类事件发生 , 不啻为农民的福音 。
了解国家在今年9月1号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新规 , 农民朋友遇到此类事件时 , 知法守法 , 做到心中有数 , 可以更好的依法捍卫自己依法所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 减少因为此类事件出现不和谐的声音 , 农民朋友们拍手叫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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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 , 宅基地有两大硬性规定 , 三类宅基地要收回 , 农民要注意近日农村宅基地改革又迎来了一项新政策 , 国家在2021年7月2日公布了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仅仅对明确了农村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 对土地征收、耕地保护等制度都进行了细化改革 , 保障了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 , 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 , 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 。而在宅基地方面国家也进行重大的调整 , 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 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而随着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制定 , 9月起 , 农村宅基地将会迎来两大硬性规定!
1、农村宅基地权益不受损害
其实在宅基地改革之中 , 国家一直在加强保护农村居民的基本宅基地权益 , 并通过宅基地、住房为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改革 , 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宅基地权益 , 同时国家也正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 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 , 并在2020年的新版《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要合理规划土地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 , 除此之外 , 国家已经完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 , 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 , 农村居民能够灵活地对宅基地进行使用 , 推动宅基地流转、出租、入股等改革工作的开展 , 这些都是对农村居民宅基地权益的一种保护 , 而在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 , 国家更是明确指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 并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 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所以在当前宅基地改革之中 ,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不得受到损害!
2、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需求
近些年由于农村宅基地滥用、乱用等等问题 , 导致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少 , 很多农村家庭都村庄多处宅基地 , 而部分农村居民则没有宅基地修建住房 , 所以在2020年国家出台的新版《土地管理法》就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 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整治 , 确保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 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宅基地权益 , 让农村居民能够有宅基地修建住房 , 而在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家也规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 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 并在村庄规划、合村并镇等改革中合理划定宅基地范围 , 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需求!
保护农村居民合法宅基地权益 , 保障农村居民合理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 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重点 , 同时国家也正在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 , 鼓励进城落户、拥有一户多宅的农村居民将宅基地选择自愿有偿退出 , 并逐步试点实施宅基地付费使用制度 , 推动农村宅基地自愿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 , 而随着这些改革工作的开展 , 有三类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 农民需要注意!1、闲置超过两年的宅基地:现阶段很多农村宅基地自源都遭到了闲置浪费 , 所以国家正在鼓励农村居民将闲置宅基地、住房利用到乡村产业等发展之中 , 同时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 , 农村住房倒塌、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 , 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2、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虽然国家明确指出要保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 , 不过各地农村正在逐步开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改革 , 而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在获得补偿之后 , 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违规违法占用的宅基地:随着“一户一宅”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 , 国家也正在大力整治农村违规违法占用宅基地等问题 , 将违规违法占用的宅基地资源进行收回 , 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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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村征收补偿多少钱一亩?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 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 所以具体补偿多少钱一亩 , 还得看自己所在地区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 土流网小编给大家汇总了几个地区的补偿标准 , 供大家参考:
1、广东省:
2021年3月 , 广东省政府审批通过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 全省平均价为6.51万元/亩 , 以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为例 , 区片综合地价为51万元/亩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占比分别为50%和50 , 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则为25.5万元/亩 。
2、青海省
2020年9月青海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 , 其中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 构成比例为2:8 。其中西宁市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城东区的1类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11.66万元/亩 , 根据比例分配 , 其中土地补偿费2.332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则为9.328万元/亩 。
【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 2021年宅基地新规】3、安徽省
2020年7月安徽省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其中合肥市部分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149500元/亩;长丰县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47960元/亩;肥东县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48500元/亩 。
4、四川省
2020年9月四川省公布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其中成都市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每亩85000元;自贡市片综合地价最高49200元/亩 。
由此可见 , 各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统一 , 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 会导致土地征收的价格不一 。当然 , 每个地区补偿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 ,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 ,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 , 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 ,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 , 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 , 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 , 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 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 , 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 ,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 , 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 ,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 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 , 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举行听证的 , 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 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确有必要的 , 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 , 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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