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广东有哪些交通违法不用罚款?

【广东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广东有哪些交通违法不用罚款?】 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广东公安机关自2021年7月1日起,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 。

广东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广东有哪些交通违法不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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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微违法免罚”情形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二)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三)机件不全;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七)挂车机件不全的 。
二、“首次违法警告”情形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三、“严重违法严查”情形
(一)酒驾醉驾;
(二)严重超速;
(三)超员超载;
(四)疲劳驾驶;
(五)高速公路违法停车;
(六)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不包括“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七)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
从该则情况通报来看,上述通报内容中公布的具体措施基本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确定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错不罚”的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

广东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广东有哪些交通违法不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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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的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所谓的首违不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所谓的无错不罚是指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哪项处罚原则,设定的条件都比较苛刻,就拿轻微不罚原则来说,该原则要求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必须要违法了,但是情节比较轻微,当事人又能后及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就比如广东交警公布的这七项轻微违法免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中就包括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机件不全等情形 。
即使当事人存在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不会对社会或者公众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当事人在事后即使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车道行车或者佩戴相关证件上路,是不用对其进行处罚的,只需要对违法的当事人批评教育即可 。此原则的确定也更符合比例原则,处罚不越界,处罚更符合人性化 。
当然,此次广东交警公布的这些措施当中还包括首违警告的情形,这些情形其实也符合首违不罚的基本原则 。就比如说这些措施当中就包括不按规定停车、在禁鸣区域鸣笛等,这些情形相较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来说,显然在违法层面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会更重,但仍属于首次违法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
但是,尽管上述措施规定了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最后1款也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也就是说,尽管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也应当通过批评教育、学习教育等方式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
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请求减免吗?哪些情形下可以免受行政处罚?
近日,广东交警公布了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警告等的情形 。这些规定其实都是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因此,其实不止被公布出来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免于处罚,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都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请求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
广东此次公开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警告等的情形,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将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使法律可以更好地指引、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同时限制执法者恣意执法的可能,使社会得到更好地治理 。而且我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此也有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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