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6年做了哪些调整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 , 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 , 免收土地出让金 , 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 , 出售价格实行**指导价 , 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
   2016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 , 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 , 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 不受法律保护 。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 , 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 。“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其中重要两点:
经适房政策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 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 , 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 , 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
经适房政策2、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 , 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 , 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深圳市2016年安居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 , 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 , 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 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 。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 ,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 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 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 , 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 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联合会认定的一到四级残疾人;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对象 。2015深圳安居房最新消息称 ,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 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 , 面积80平方米 , 原购价4000元/平米 , 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 ,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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