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时 , 涉及车辆性质和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真伪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异议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消除:
(一)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二)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三)交通标志不清晰造成的;
(四)道路交通设施改造 , 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
以上内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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