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样分配 , 各方的比例多少?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 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不能作为死者生前的遗产 , 那么这些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1、《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 , 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 , 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 , 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 , 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 , 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 , 因此 , 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 。
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 , 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 。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 , 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 死者死亡后 , 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 , 视为接受继承 , 因此其遗产在死者死亡后即转化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 , 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 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 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 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 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 并非平均分配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典型案例
原告殷*勋 , 男 , 2000年6月12日出生 , 汉族 , 怀安县人 。
法定代理人张*凤 , 女 , 1972年10月20日生 , 汉族 , 怀安县人 , 无职业 , 系原告母亲 。
被告殷*有 , 男 , 1951年2月20日出生 , 汉族 , 怀安县人 , 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 ,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徐**华 , 女 , 1953年11月25日出生 , 汉族 , 怀安县人 。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 ,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殷*勋与被告殷*有、徐**华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由审判员王天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凤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到庭参加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殷*勋诉称 , 二被告系原告祖父母 。 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 , 经双方调解 , 事故赔偿人赔偿损失13万元 , 其中有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85 603元 , 原告之父死亡赔偿金原告应得14 800元 。 该事故赔偿人给付赔偿款后 , 全部被二被告领取并存入徐**华名下 。 原告正在长身体、上学期间 , 需要经济保障 , 可几次去二被告处 , 分文没有拿到赔偿款 。 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 故诉讼于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二被告速给付赔偿款人民币 100 400元 。
被告殷*有、徐**华辩称 , 被答辩人之诉事实存在 , 只因被答辩人法定代理人要求过高 ,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所以发生争议 。 被答辩人应得款项 , 应在该起赔偿款中扣除二答辩人应得的生活补助费、殷*国丧葬费及二答辩人依法应继承的份额确定 。 合理分配后 , 答辩人将一次性付清所应给付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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