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中常用 , 据我所知依然有效 。
补充一下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 , 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 协商不一致的 , 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 , 可以分期支付 , 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
侵权法司法解释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 , 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 , 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 , 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 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上一年度" , 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文章插图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 , 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 , 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 以本解释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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