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分别是谁 母亲孩子的第一监护人 , 应该由母亲来领取 。 离婚证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构去开的 。
家长须知: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小孩子的监护人是几个人
一般情况下来说 , 子女的监护人一般就是自己的亲生父母 , 但是也有例外的其他情况 , 比如父母不在 , 或者有精神问题等状况导致父母不能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此时就需要区别进行对待 , 我国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 那么 , 小孩子的监护人是几个人?
小孩的监护人有几个?
如果父母健在 , 那么监护人就是父母 , 这是规定的 。 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问题 , 那么孩子的监护人是: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 由人民法院裁决 。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小孩监护人是指什么人 ” 用现代汉语解读这里表述的“家长或监护人”: “或”意即“或者” , 现代汉语解释为“用在叙述句里 , 表示选择关系” 。 [1]也就是说 , 《大纲》中“家长”与“监护人”是互斥的 , “家长”并不包括在“监护人”之中 , “监护人”也不是“家长”; 现代汉语对“家长”的解释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2]这个解释用一个“其他”是将父母首先认定为“监护人” , “其他监护人”则是指父母以外的作为孩子监护人的人 。 如此看来《大纲》中的“家长”指的是谁就费解了 。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监护 , 在我国所有法律中的表述都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因为父母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 。 而《大纲》“家长或监护人”的表述给人的错觉是家长并不是孩子的监护人 。 不客气地说 , 无论什么原因 , 作为我国家庭教育指导的纲领性文件 , 是犯了一个不该犯的常识性错误! 在我们国家 , 许多做了父母的人对“监护人”的认识是模糊的 , 甚至很陌生 。 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 , 就是为那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 , 承担监护任务的就是监护人 。 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我国的《民法通则》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三种情形: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也就是说 , 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 , 就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 如果孩子被别人收养了 , 养父母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 而生父母就不再是了 。 第二种情形是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 , 按《民法通则》规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 。 第三种情形是 , 没有上述两类监护人时 ,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和孙女士有一个男孩 , 由于两人忙于工作 , 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 。 孩子1岁的时候 , 张先生因病去世 , 孙女士悲痛万分 。 为了给自己找个精神寄托 , 也为了告慰死去的丈夫 , 孙女士打算把孩子接到身边由自己抚养教育 , 但是她的想法遭到了张先生父母的坚决反对 。 他们的理由是儿子是独生子 , 孩子是张家惟一的血脉 , 而且一直由他们照顾 。 儿媳妇还年轻 , 将来可能再婚 , 也担心孩子跟着妈妈受委屈 。 孙女士多次与他们协商都遭到了拒绝 , 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 张先生的父母甚至不允许孙女士与孩子见面 。 无奈 , 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教育 。 法院认为 , 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 , 在孩子父亲已经死亡的情况下 , 就成为孩子惟一的法定监护人 , 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 。 孩子的爷爷奶奶虽然疼爱自己的孙子 , 但在孩子母亲健在并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 , 是不能取得对孩子监护权的 。 他们拒绝把孩子交给孩子的母亲抚养教育 , 是侵犯了孙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 。 最终判决将孩子交由孙女士监护 。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 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是法定的 。 在日常生活中 , 有的家庭是祖孙三代一起生活 , 爷爷奶奶照顾孩子多一些 , 但监护人依然是孩子的父母 。 当决定孩子的事情父母和爷爷奶奶发生分歧时 ,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决定权 , 而爷爷奶奶不能以长者的权威剥夺孩子父母的权利 。 只有当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 , 爷爷奶奶才能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 《民法通则》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 由人民法院裁决 。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 ,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 ” 我觉得 , 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是做父母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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