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 , 在专用车道内 , 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 ,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处罚 。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 , 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 , 记分周期为12个月 。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 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 考试合格的 , 记分予以清除 , 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 , 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 ,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 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 , 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 , 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 , 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 , 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 , 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 考试合格的 , 记分予以清除 , 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 , 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 , 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 , 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 , 也不接受考试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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