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 从其约定 ,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 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深度分析:
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 , 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关于交房的约定 , 能否实际履行 , 要看开发商能否按时交房 。 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之时 , 交纳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 业主在没有接收房屋之前不可能享受物业服务的 , 因此也就不存在交费问题 。
仅供参考!!更多案例见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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