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知识|民事纠纷怎么处理,民事纠纷打什么电话


一般民事纠纷,警察都是怎么处理的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 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 。 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 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 他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 。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 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 。 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
扩展资料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诉讼前的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 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 。 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 。
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 。 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
人民调解,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原则有: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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