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械 , 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 , 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 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 ,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 , 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 , 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 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 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 , 受法律保护 。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
属于滥用警械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 , 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 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 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 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
同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都有规定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 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 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
文章插图
警械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 经警告无效的 , 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 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 , 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 ,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 , 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 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 , 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
武器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 , 经警告无效的 , 可以使用武器: